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113号
当事人:苏州福伊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轶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24R1KW3K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新路8号13幢515-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浪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自意大利一般贸易项下亚麻布料2718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5806399000,申报价格为FOB6206.93欧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51000176552。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防治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50000034725。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鉴别结果告知书、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退运出口报关数据、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