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查字【20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字〔20262

当事人:义乌市名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E5AHN47,海关编码:3318960MFP,单位性质:民营企业,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路 285号1楼101(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陈明明。

义乌市蛋蛋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8G56931A,海关编码:无,单位性质:民营企业。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218号2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钱立燕。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义乌市名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采购的氟利昂R22委托义乌市蛋蛋供应链有限公司运输、订舱、报关等事项出口到美国。名飞公司和蛋蛋公司在明知出口货物中装有氟利昂R22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在未办理许可证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通谋采用伪报品名方式走私出口。用义乌市冬雪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摆件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1524260,集装箱号为ZCSU7371277。经查验,实际货柜中装有400个氟利昂R22,货值100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归类氟利昂R22应归入2903710000,出口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义乌市名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义乌市蛋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查验记录;3、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5、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6、货物采购清单;7、其它书证;8、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名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义乌市蛋蛋供应链有限公司明知出口氟利昂需要许可证情况下,通谋以伪报品名方式出口氟利昂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所列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义乌市名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收400瓶氟利昂R2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当事人义乌市蛋蛋供应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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