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微际媒(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RAU THOAI DUON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P6FX0C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2号3幢15层1501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3月9日至2025年4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跨境电商零售业务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的情况下,改低其运营的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价格,组织员工使用员工本人及亲友的个人身份信息从跨境电商平台上下单购买进口商品并集中邮寄到公司地址,最终将进口商品用于公司产品推广、直播样品等非个人消费行为。货款支付环节由员工先行在平台支付后,通过“仅退款”或公司报销等方式予以返还。当事人制造和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伪报贸易方式,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
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的货物涉及化妆品、护肤品等共418个品名,总计78224件,对应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093104.67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30526.59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83899.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申报单证、海关核定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当事人进口化妆品等货物,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化妆品等走私货物。鉴于走私货物已被使用,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4093104.6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