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知违字〔2025〕020号
当事人:晋江市龙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0853957C
法定代表人:林丹
住址/地址:晋江市安海镇梧山村东路25号
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晋江市龙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励行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直骨伞等货物,报关单号为371120250000484297。其中,03项申报品名:折叠伞,申报商品编码:6601910000,申报数量:2880把,申报金额:8064美元,申报品牌:YUAN YANG牌;06项申报品名:直骨伞,申报商品编码:6601990000,申报数量:5520把,申报金额:22632美元,申报品牌:YUAN YANG牌。经查验,03项货物中有印有“PORSCHE”标识折叠伞518把,金额1450.4美元,“奔驰三叉星”标识折叠伞467把,金额1307.6美元,“FERRARI”标识折叠伞406把,金额1136.8美元;06项货物中有“PORSCHE”标识直骨伞897把,金额3677.7美元,“奔驰三叉星”标识直骨伞851把,金额3489.1美元,“FERRARI”标识直骨伞897把,金额3677.7美元。我关将涉嫌侵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了上述权利人。收到海关通知后,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中: “PORSCHE”标识折叠伞518把、“PORSCHE”标识直骨伞897把,侵犯了保时捷股份公司“PORSCHE”、“STUTTGART PORSCHE及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25-189356、T2021-103882);“奔驰三叉星”标识折叠伞467把、“奔驰三叉星”标识直骨伞851把,侵犯了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奔驰三叉星”商标权(备案号T2023-152924);“FERRARI”标识折叠伞406把、 “FERRARI”标识直骨伞897把,侵犯了法拉力公司“Ferrari”商标权(备案号T2018-68959)。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带有的标识与上述权利人的商标一致,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04668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违法记录等材料为证。
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83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