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绍兴迎寰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外港关缉不罚20268

  

  当事人:绍兴迎寰进出口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堰头村

  法定代表人:石丽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HAKC6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三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9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一般贸易项下涤纶梭织印花布242200米,申报单价FOB0.49美元/米,申报价格共计FOB118678美元,折合人民币847171.04元,申报商品编号540754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3459011

  经查,上述货物数量实际为228180米,实际价值FOB111808.2美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企业出口退税资料证明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二款和附件2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条、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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