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8号
当事人:绍兴迎寰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堰头村
法定代表人:石丽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HAKC63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三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一般贸易项下涤纶梭织印花布242200米,申报单价FOB0.49美元/米,申报价格共计FOB118678美元,折合人民币847171.04元,申报商品编号540754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3459011。
经查,上述货物数量实际为228180米,实际价值FOB111808.2美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企业出口退税资料证明、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七条第二款和附件2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