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陕西易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外港关缉2026119

  

  当事人:陕西易亨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7943449J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中央广场智海第31单元1311303号房

  

  当事人委托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于20259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加拿大一般贸易项下钛饼共571.2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11601.28申报商品编号8108909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3407396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抗拉强度为956MPa,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出口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2814.5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补出该类货物出口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条、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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