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6〕4号
当事人:宁德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83144494E,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2幢10层1008。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6月至2025年11月,当事人出口由天然鳞片石墨制成的碳刷、碳刷总成,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证。具体为:
1.2024年6月14日申报,报关单号350120240014557329,贸易国土耳其,成交方式FOB,碳刷10000个,总价450美元,折合人民币3197.21元;
2.2024年9月10日申报,报关单号350120240014590573,贸易国阿联酋,成交方式C&F,碳刷1000个,FOB价1331.8美元,折合人民币 9496.67元;
3.2024年12月17日申报,报关单号350120240014628321,贸易国阿联酋,成交方式C&F,碳刷总成1000套,FOB价1345.5美元,折合人民币9678.85元;
4.2025年4月8日申报,报关单号35012025015532578,贸易国土耳其,成交方式FOB,碳刷4000个,总价150美元,折合人民币1075.46元。
5.2025年11月21日申报,报关单号350120250015618207,成交方式C&F,贸易国土耳其,碳刷500个,FOB价28.26美元,折合人民币200.63元;碳刷总成100套,FOB价141.3美元,折合人民币1003.16元。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 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公告,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实施出口管制;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制编码1C108。上述5票货物中的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24651.9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供货确认书、装箱单、发票、提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国家管制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