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海关关于延边佳霖贸易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关缉违字〔2026〕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关缉违字〔2026〕27号

  当事人:延边佳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晓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1MADQ3BND31,地址:延吉市庆贺街592号东部家园7号楼3单元3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8月23日,当事人委托福州华鼎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三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50320240034504114、350320240034504115、350320240034504116,申报境内发货人均为延边佳霖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品名均为热轧不锈钢卷板,申报总价共计268900.8美元。经查,当事人不是对外签订并执行上述三票报关单货物出口贸易合同的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的境内收发货人。综上,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境内发货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提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境内发货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境内发货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海关罚款专户; 账号1407009711200530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2幢)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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