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梅关缉违字〔2026〕131号

  当事人:四川璟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QQRW48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1栋1单元38层3820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国豪报关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两票含锌氧化物,报关单号分别为310420251049895513和310420251049895510,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824999980,申报重量分别为228222千克和236317千克。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鉴定,上述货物均为固体废物,共计净重464539千克。

  2026年1月26日,梅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上述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6年2月20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因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被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钦港关缉违字〔2025〕16号。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5、退运材料等材料为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你单位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四、六所规定的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按照从轻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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