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崎关缉违字〔2026〕3号
当事人:厦门励磁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培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8UKAAGXT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9号506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磁铁10000个(报关单第2项,钕铁硼磁铁/无型号/镨钕32.4%),商品编码: 85051110.00,总价5420欧元,运抵国及指运港为意大利, 报关单:371320250000060308。经查,上述货物含镝 0.372%,上述货物违法经营额人民币4.2619万元。当事人出 口上述货物未如实申报且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稽查结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择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