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场关缉违字〔2026〕70号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徐韶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65200D
地 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北路22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01月22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 申报进口继电保护装置、电弧传感器等4项,包装种类:再 生木托/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原产地:澳大利亚,报关单 371520261000006815。经海关查验,上述货物实际包装种 类为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天然木托,且没有有效的国际 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未发现有害生物,上述货物原产 地为美国。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使用天然木托未报检,并 且进口货物原产地产地申报不实,分别构成进境货物使用 木质包装未报检违法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违法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漏缴税款 人民币5.31831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查验记录、营业执照、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本案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对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一般行 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 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25万元 整。(二)对进口货物使用天然木托未报检违法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 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2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 综上,本案决定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4.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