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众瀛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车城汽车配件(福建)有限公司接杆品牌类型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99号

  当事人:厦门众瀛报关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侃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925210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1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B栋3层12J-2单元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受车城汽车配件(福建)有限公司委托于2026年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接杆等一批,报关单号为: 370820260000014299。原申报01项货物接杆的品牌类型为 “3”境外品牌(贴牌),无中文或外文品牌;经查验,实际 01项货物的品牌类型应为“1”境内自主品牌,中文品牌 为“车城”。车城汽车配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为“无品牌”,当事人在报关环节申报为品牌类型“3”。 经查,当事人准备向海关申报时,发现车城汽车配件(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品牌不正确,后经电话与车城汽车配件(福建)有限公司确认后,得知正确的品牌为“车城”,但当事人未能准确制作报关单,上报给海关的仍为错误品牌类型 “3”、无品牌,并且未能要求车城提供显示正确品牌的报关资料发票及清单,致使品牌申报不实情事发生。当事人上述品牌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影响海关监管。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8.9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违规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0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