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98号
当事人:泉州市旻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XNX0Q9X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2209号鲤商大厦1110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4日委托厦门德迅航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氨基模塑料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0000845763,商品单价:7.292美元,总价:162793.5美元(人民币113.8万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商品实际单价应为:0.83美元,实际总价应为18529.35美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值人民币115.37万元。
以上行为有有:案件移交单、查问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 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申报,具有减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 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