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革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不锈钢焊缝管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94号

  当事人:福建革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革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QNRAXB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榕桥项目集中区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港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不锈钢焊缝管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60000073442,共二项,01项货物商品名称:不锈钢焊缝管,商品编码:7306110000,规格:圆管的外径15MM等,壁厚0.6MM等,数量:10851千克,总价:人民币217020元;02项货物商品名称:不锈钢焊缝管,商品编码:7306110000,规格:圆管的外径42MM等,壁厚1.1MM等,数量:4504千克,总价:人民币85576元。经查,该票货物发票内容和许可证件与申报不符,实际01项规格型号为54*1.2*5.75、108*2*5.75等多种型号,而许可证上规格型号仅为:1.5*0.6*5.75;实际02项规格型号为35*1*2.9,42*1.1*2.9等多种型号,而许可证上规格型号仅为:42*1.1*2.9,实际02项数量为4504千克,而许可证上数量为1500千克。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构成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68573元。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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