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固杰科技有限公司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65

当事人:厦门固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2E92759

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景西三路92号固杰泛半导体产业园1号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3月至6月,当事人向海关二次申报进口12票(报关单号详见附件)超薄超白玻璃和中铝超薄玻璃,申报商品编码7005290002,暂定进口关税税率3%,实际编码为7005290003,暂定进口关税税率5%。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货物总价人民币594.97767万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1.33291万元。

当事人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在10%以上20%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漳州海关角美监管科移交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员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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