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85号
当事人:广东富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满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338178885k
地 址:潮州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聚氨酯环保油墨二批次,报关单号分别为:370820250000869154、370820250000869147,数量共24600 千克。经查,上述货物含有乙酸乙酯,系《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商品,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两用物项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和国家出口管理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3113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认错认罚且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