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12.5”王**货物藏匿走私冻品出口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查字〔2026〕19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0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82,地 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曼广龙村79号2号门面。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2月5日,勐腊海关在磨憨锦亿货场对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861220250000075341)查验时发现异常。经查明,2025年12月1日,王**联系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帮忙出口一批冻鸭腿至老挝,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便以出口货物发货人身份委托云南**公司代理报关。当事人王**明知冻鸡产品出口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件,当货车在山东装货时便安排将冻鸡产品等货物藏匿到货车当中,并制作虚假货物清单发送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核实货物真实情况,便委托云南**公司报关,云南**公司根据所委托报关事项检查,未发现藏匿于车内的冻鸡产品等货物。2025年12月5日,云南**公司向海关申报时被海关查获藏匿车上的冻鸡产品等货物。经称量其中冷冻鸡胸12000千克、冷冻鸡翅根1100千克、冷冻鸡腿2000千克、冷冻去皮鸡腿肉1200千克、冷冻蛋黄7600千克,合计重量为23900千克。经委托云南千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价格评估,合计价格19.617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货物真实情况,造成冻鸡产品等货物未申报,导致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达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