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版纳关缉违字〔2026〕13号)

  一、案件名称:“20251208”云南昇衍济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链斗式挖泥船申报不实违规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版纳关缉违字〔2026〕1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昇衍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E 。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西双版纳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8日,云南昇衍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衍济”)接受江城某货运公司委托代为申报出口“链斗式挖泥船” 1艘(规格型号:0|2|河道清淤|无品牌|斗容: 0.108立方米,挖深:6m,每小时采挖量20立方米),经调查核实,昇衍济公司申报出口的链斗式挖泥船允许安装最多35个挖斗,出口应归入商品编码 8905100090,该商品编码出口监管条件为空。昇衍济公司未正确理解挖泥船申报要求,对挖泥船的申报事宜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如实申报该链斗式挖泥船的总斗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云南昇衍济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云南昇衍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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