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版纳关缉违字〔2026〕12号)

  一、案件名称:“2024.12.20”西双版纳亚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硫酸钡申报价格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版纳关缉违字〔2026〕1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亚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W,法定代表人:飘*。

  西双版纳祥和顺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E611XH50,法定代表人:李**。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西双版纳海关。

  六、违法事实:

  西双版纳亚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鑫公司”)委托西双版纳祥和顺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进口缅甸天然硫酸钡共37票,但亚鑫公司与缅甸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超出协议价格的,双方按乙方缴纳中国区域税费后利润进行分配”,该37票进口硫酸钡均存在权益分配。根据法律规定,硫酸钡进口销售后卖方获得的收益应计入计税价格,经统计上述37票报关单进口的缅甸天然硫酸钡售出后向缅甸方公司返回利润共计227532.29元人民币,该部分收益未计入计税价格,导致漏缴税款,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共漏缴税款37292.54元人民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西双版纳亚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处罚。

  西双版纳亚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进出口货物的境内收货人及法定纳税义务人,在与缅甸公司签订含利润分成条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部分收益应计入计税价格。亚鑫公司未向海关申报存在的权益分配,导致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亚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 3730元。

  (二)对西双版纳祥和顺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

  西双版纳祥和顺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报关单位,在代理申报过程中,未能认知“境内销售后向境外卖方分成的利润应计入完税价格并补报税款”这一关税计征规定,在审核合同环节,对合同中明确存在的利润分成条款未予特别注意,未就该条款的执行情况与亚鑫公司进行核实,亦未就税款申报义务作出申报提示或执行补报操作,导致漏缴税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祥和顺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 373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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