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孟定关缉违字〔2026〕51号)

  一、案件名称:“2025.12.25”李**出口化肥品名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孟定关缉违字〔2026〕5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3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临沧荣联报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QP98,法定代表人:罗**。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孟定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1月,当事人李某购得一批复合肥料,因未办理复合肥料出口所需的检验检疫证明,李某联系当事人临沧荣联报关有限公司,谎称需要委托其申报出口胶合板。当事人临沧荣联报关有限公司在未对李某提供的货物信息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下,借用有货物进出口资质的太原某贸易公司名义,向孟定海关申报出口胶合板。12月25日,孟定海关口岸关员在孟定清水河口岸对临沧荣联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胶合板的货车实施查验,发现实际运载货物为复合肥料。经清点,共计查获申报不实货物“云峰”牌熔融高塔硝铵磷肥 II型复合肥料1500袋,净重60吨。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临沧荣联报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临沧荣联报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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