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3.16”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人发规格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芒市关缉违字〔2026〕0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D。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芒市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16日,芒市海关在芒市空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报关单号为:861820261000000413,申报品名为:人发,规格:6英寸,净重1672千克,价值23408美元,按系统汇率计算为人民币163888.77元)。经现场查验后发现 :第一项商品申报规格为6英寸,经现场进行测量和称重,实际规格和重量分别为5英寸67.5kg,8英寸30kg,9.5英寸40.5kg,10英寸29.5kg,11英寸39.5kg,15英寸79.5kg,15.5英寸304kg,16英寸266.5kg,17英寸306.5kg,19英寸113kg,19.5英寸38kg,20英寸113.5kg,21.5英寸115kg,24英寸112.5kg,共计净重1655.5千克。
经查,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人发申报进口过程中由于缅籍员工发错货物,货物进口后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对货物进行认真核,导致出现人发规格申报不实。因人发商品的规格对价格具有直接影响,经查以上14项商品人发计税价格为人民币1947621.4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29255.7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07950.23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在明知货物进出口需要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在向芒市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过程中,进口人发规格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瑞丽市粮裕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