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03.07”陇川鹏锦贸易有限公司一般贸易进口铁矿石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江关缉违字〔2026〕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陇川鹏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M 。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盈江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7日,当事人陇川鹏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盈江某报关公司代理报关进口一票铁矿。当事人告知报关公司该批进口的货物为铁矿砂,并将进口铁矿砂所需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发票、合同、运输车辆信息等资料提供给了报关公司。报关公司业务员查看了货物表面均为铁矿砂状便正常开展报关业务。盈江海关对该票进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依据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该批货物为“铁矿石”(平均粒度大于6.3mm)应归入税2601119000,进口监管条件7(自动进口许可证)。
当事人陇川鹏锦贸易有限公司表示,仅仅查看了货物表面便认为此性状的铁矿应为铁矿砂。事后其积极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向盈江海关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陇川鹏锦贸易有限公司进口铁矿石,品名、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陇川鹏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