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盈江关缉违字〔2026〕7号)

  一、案件名称:“2026.02.07”陇川县路通飞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出口磷酸二氢钾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盈江关缉违字〔2026〕7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27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陇川县路通飞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盈江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1月下旬,缅甸客户与当事人陇川县路通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飞公司)订购了51吨硫酸镁、4吨多磷酸二氢钾,约定由当事人路通飞公司负责报关出口到缅甸。2月5日,当事人安排搬运工往每袋硫酸镁的包装袋里面加了一袋磷酸二氢钾(每袋10千克),一共套装了454袋,随后运往盈江县那邦镇。

  2月6日当事人联系盈江某公司向海关报关,申报商品名称为硫酸镁,数量51000千克。当日盈江海关在对该票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将套装在硫酸镁内的454袋磷酸二氢钾查获。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454袋磷酸二氢钾的市场批发价格为81720元人民币(每袋180元人民币)。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陇川县路通飞进出口有限公司明知出口货物需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仍将磷酸二氢钾套装到报关出口货物硫酸镁内,欲偷运出境到缅甸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陇川县路通飞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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