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翎嗒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UE1F70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一区5幢5单元402室
2025年9月26日,义乌市翎嗒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相机、眼镜、行李箱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373338)。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UDEMARS PIGUET”商标的表盒12个,价值人民币60元、“BALENCIAGA”商标的T恤16件,价值人民币160元、“BALMAIN”商标的T恤20件,价值人民币200元、“BURBERRY”商标的T恤20件,价值人民币200元、“BURBERRY”商标的短裤37件,价值人民币370元、“BVLGARI”商标的表盒30个,价值人民币150元、“Cartier”商标的表盒60个,价值人民币300元、“COACH NEW YORK”商标的包240个,价值人民币3600元、“Dior”商标的卫衣10件,价值人民币150元、“FENDI”商标的卫衣12件,价值人民币180元、“GA图形”商标的表盒50个,价值人民币250元、“GUCCI”商标的T恤180件,价值人民币1800元、“GUCCI”商标的短裤108件,价值人民币1080元、“GUCCI”商标的卫衣20件,价值人民币300元、“GUCCI(图形)”商标的包540个,价值人民币810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T恤72件,价值人民币72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短裤68件,价值人民币680元、“LV”商标的包1600个,价值人民币24000元、“LV”商标的行李箱28个,价值人民币2800元、“MK MICHAEL KORS”商标的包546个,价值人民币8190元、“MONCLER”商标的卫衣78件,价值人民币1170元、“OAKLEY及图形”商标的眼镜21312副,价值人民币106560元、“OMEGA及图形”商标的表盒10个,价值人民币50元、“PRADA”商标的卫衣113件,价值人民币1695元、“RIMOWA”商标的行李箱42个,价值人民币4200元、“TAG HEUER图形”商标的表盒24个,价值人民币120元、“V图形 VALENTINO GARAVANI”商标的包318个,价值人民币4770元、“YSL图形”商标的包1100个,价值人民币16500元、“”商标的短裤10件,价值人民币100元、“
”商标的卫衣38件,价值人民币57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足球鞋130双,价值人民币195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90975元。经联系,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巴黎世家、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宝佳瑞股份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 G、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GIORGIO ARMANI 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蒙克雷尔股份公司、欧科蕾公司、欧米茄有限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里莫瓦有限公司、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华伦天奴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克罗心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UDEMARS PIGUET”、“BALENCIAGA”、“BALMAIN”、“BURBERRY”、“BVLGARI”、“Cartier”、“COACH NEW YORK”、“Dior”、“FENDI”、“GA图形”、“GUCCI”、“GUCCI(图形)”、“LOUIS VUITTON”、“LV”、“MK MICHAEL KORS”、“MONCLER”、“OAKLEY及图形”、“OMEGA及图形”、“PRADA”、“RIMOWA”、“TAG HEUER图形”、“V图形 VALENTINO GARAVANI”、“YSL图形”、“
”、“耐克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9-74897、T2024-181025、T2022-137518、T2025-197415、T2019-74900、T2023-151007、T2023-156463、T2024-168887、T2024-165233、T2020-90714、T2022-132381、T2022-141517、T2022-131982、T2016-45490、T2023-150025、T2020-91305、T2020-100399、T2024-178721、T2024-182721、T2019-85029、T2017-55920、T2021-119665、T2016-52424、T2023-152284、T2019-72254)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表盒、T恤、短裤、包、卫衣、行李箱、眼镜、足球鞋上使用的“AUDEMARS PIGUET”、“BALENCIAGA”、“BALMAIN”、“BURBERRY”、“BVLGARI”、“Cartier”、“COACH NEW YORK”、“Dior”、“FENDI”、“GA图形”、“GUCCI”、“GUCCI(图形)”、“LOUIS VUITTON”、“LV”、“MK MICHAEL KORS”、“MONCLER”、“OAKLEY及图形”、“OMEGA及图形”、“PRADA”、“RIMOWA”、“TAG HEUER图形”、“V图形 VALENTINO GARAVANI”、“YSL图形”、“”、“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UDEMARS PIGUET”商标的表盒12个、“BALENCIAGA”商标的T恤16件、“BALMAIN”商标的T恤20件、“BURBERRY”商标的T恤20件、“BURBERRY”商标的短裤37件、“BVLGARI”商标的表盒30个、“Cartier”商标的表盒60个、“COACH NEW YORK”商标的包240个、“Dior”商标的卫衣10件、“FENDI”商标的卫衣12件、“GA图形”商标的表盒50个、“GUCCI”商标的T恤180件、“GUCCI”商标的短裤108件、“GUCCI”商标的卫衣20件、“GUCCI(图形)”商标的包540个、“LOUIS VUITTON”商标的T恤72件、“LOUIS VUITTON”商标的短裤68件、“LV”商标的包1600个、“LV”商标的行李箱28个、“MK MICHAEL KORS”商标的包546个、“MONCLER”商标的卫衣78件、“OAKLEY及图形”商标的眼镜21312副、“OMEGA及图形”商标的表盒10个、“PRADA”商标的卫衣113件、“RIMOWA”商标的行李箱42个、“TAG HEUER图形”商标的表盒24个、“V图形 VALENTINO GARAVANI”商标的包318个、“YSL图形”商标的包1100个、“”商标的短裤10件、“
”商标的卫衣38件、“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足球鞋13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