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78号
当事人:义乌长远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YBP372,海关编码:33189800BR,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一区32幢5单元402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徐彪。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义乌长远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受区内企业义乌市玥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申报一批货物进入保税区,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报关单号为292520251000064155,申报货物品名为康利奥干红葡萄酒,申报数量为56250瓶,申报总价为70875欧元。货物于2026年1月2日入区,因疏忽未看到卸货指令,未将货物卸货并用空车出区的核放单出区时被海关查获,货物计税价格是619408元人民币。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缴纳关税为86717.1元人民币,缴纳消费税为78458.33元人民币,缴纳增值税为101995.83元人民币,货物总价值为88.657926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材料;2、检查记录;3、特殊区域核放单;4、查问笔录;5、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6、税款专用缴款书;7、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农业银行义乌福田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