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柳川大桥机械有限公司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影响税款征收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15号

  当事人:上海柳川大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578453D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会镇国顺路936号5幢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委托厦门市鑫大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反应釜三批,报关单号分别为371120241000088298、370820251000000129、370820251000011496,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反应釜数量合计4台,申报商品编码均申报为8419899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申报总价合计830326美元。经海关后续核查发现,上述反应釜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79820090(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上述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合计人民币5979205.16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1250251.8元,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72955.13元,违法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229456.9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汇款单证、《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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