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敦群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填报反倾销税率影响税款征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11号

  当事人:厦门敦群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晓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3123235P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1902G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厦门同安新联通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申报进口一批白兰地,报关单号为370820261000006980,01、02项商品的商品编码为2208200090。经审核发现,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 7号》要求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等计税必要信息,导致未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为27215.14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并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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