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富走私文物出境案扣留决定书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轮港海关

  扣留决定书

  邮轮关缉扣字〔2026〕3号

  当事人:黄庆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00603481

  地  址:台湾省南投县省府路100号

  当事人涉嫌走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民国公鸡纹小彩盘1个、民国公鸡纹小彩盘1个、民国酱釉开光彩绘碗1个、民国小杯寿字1个、民国酱釉开光彩绘碗1个等76件文物予以扣留。扣留期限365天,自扣留之日起算,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当事人不服本扣留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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