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世华建筑产品(厦门)有限公司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影响税款征收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08号

  当事人:富世华建筑产品(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智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53578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嘉路38号浩利稳工业园3号厂房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8月4日,当事人分别委托厦门信锦报关有限公司和厦门申悦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变频器和变频电源装置等5批次,报关单号分别为371520251000019008、371520251000020473、370820251000013579、371520251000040457、370820251000023254,其中,申报商品名称为变频器和变频电源装置的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504409999,申报数量合计12个。经查,上述12个变频器和变频电源装置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9032899099。当事人上述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79万元,违法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38万元。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因申报不实影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报关单号371520251000019008、371520251000020473、370820251000013579、371520251000040457等四票货物申报日期在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3日之间,具有从重情节,上述四票货物漏缴税款计1.05万元;370820251000023254申报日期在2025年5月23日之后,为一般情节,该票货物漏缴税款0.74万元。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沧关缉违字〔2024〕111号)、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 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报关单号 371520251000019008、371520251000020473、370820251000013579、371520251000040457),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整;报关单号370820251000023254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行为为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82号)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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