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海关关于宁波市安比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关缉违字〔2026〕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关缉违字〔2026〕10号

  当事人:宁波市安比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E9CX78,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42号6-1-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1日,我关在业务监控中发现当事人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经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委托福州悦达报关有限公司,向榕城海关驻快安办事处申报出口13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1320230133534025、351320240134500105、351320240134502836、351320240134504839、351320240134505952、351320240134507728、351320240134509508、351320240134510804、351320240134511144、351320240134511843、351320240134513056、351320240134513849 、351320240134519777,申报商品名称包括迷你小黑饼干、马卡龙夹心饼干、夹心饼干,申报总价共计247550.31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均为福州其他,实际境内货源地为宁德市福安市。

  2024年7月8日和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委托福州宏胜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榕城海关驻快安办事处申报出口2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1320240134517597、351320240134518559,申报商品名称包括迷你小黑饼干、马卡龙夹心饼干、夹心饼干,申报总价共计41749.91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均为福州其他,实际境内货源地为宁德市福安市。

  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当事人委托福州灿昱物流有限公司,向榕城海关驻快安办事处申报出口7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1320240134523089、351320240134525665  、351320240134526294、351320240134526458、351320240134527524、351320240134527635、351320240134529890,申报商品名称包括迷你小黑饼干、马卡龙夹心饼干,申报总价共计130474.65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均为福州其他,实际境内货源地为宁德市福安市。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电子底账、增值税专用发票、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海关罚款专户; 账号1407009711200530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2幢)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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