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13号
当事人:厦门亚润良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8DNF20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451号A224之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进口活牡蛎的371520231000081569号等48份报关单存在漏报运费情事,涉及金额约人民币86.09万元。
经集同海关计核,活牡蛎应缴税款1,194,893.98元,漏缴税款143,324.29元。当事人上述运费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影响国家税款违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系首次影响税款征收违规行为,应缴税款1,194,893.98元,漏缴税款143,324.29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20%以下,具有从轻情节;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配合海关调查,具有从轻情节。
以上行为有相关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查问笔录,银行查询资料,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等,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核查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