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斗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斗关缉违字〔2026〕2号
当事人:广州丰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浩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1GGJ9A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北区横十六路海关监管区28号楼A308-1(空港花都)
2025年5月24日,广州丰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持51662025066062962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沙港海关申报出口UV树脂S5325等货物,申报总价为美元285502.68元,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285502.68元,成交币制申报错误。经查,该票报关单第1-10项、12项、13项商品申报总价为美元257655.48元,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257655.48元,出口退税率为13%;该票报关单中第11项、14项商品申报总价为美元27847.2元,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27847.2元,出口退税率为0。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的出口货物高报价格人民币1770345.02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07697.11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协查复函、查问笔录、报关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广州丰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实,定性为违规行为。
鉴于广州丰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广州丰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