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瑞之路(厦门)眼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莲关处罚决字〔2026〕122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瑞之路(厦门)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350200798092855G | |
4 | 法定代表人 | 周贤建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04月07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2月 9日,当事人持371620261000000786号报关单,捆绑 4080000001106号载货清单,由粤ZYL95港车承载,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镜面钢制精密光学镜片模仁”等货物一批经莲塘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报关单371620261000000786第1项商品的商品编码为8480719090,其货值共为人民币397.319648万元,经查实际为旧品,且属于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的附件1《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列明的产品,需实施进口检验监管。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未按旧机电产品向海关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见产生违法所得。经核,当事人自案发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因违反同一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此次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 |
8 | 执法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41.7186万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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