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腊关知处字〔2026〕04号)

  一、案件名称:“2026.04.12昆明飘航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帽子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腊关知处字〔2026〕0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4月27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昆明飘航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N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4月12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磨憨中汇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般贸易出口查验区对昆明飘航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861220260000022657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昆明飘航报关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印有“CHRISTIAN DIOR”商标标识的帽子740个,申报价值4440元;印有“GUUCI”商标标识的帽子40个,申报价值240元,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68891、T2022-134475)。经权利人确认,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已侵犯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经清点,实际使用“CHRISTIAN DIOR”商标的帽子740个,货值4440元,使用“GUUCI”商标的帽子40个,货值24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印有的“CHRISTIAN DIOR”商标标识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CHRISTIAN DIOR”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4-168891),印有的“GUUCI”商标标识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GUUCI”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4475),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CHRISTIAN DIOR””商标专用权的帽子740个,侵犯“GUUCI”商标专用权的帽子40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34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