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连关知处决字〔2026〕002号)

  一、案件名称:云南哈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贸易渠道出口鞋子复制使用“THE MONSTERS 春天野在家-搪胶毛绒公仔”著作权商品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连关知处决字〔2026〕 00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10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哈哲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社会信用代码:91 ************** 4H;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孟连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孟连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勐阿货场查验区对云南哈哲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0620260000005221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拖鞋”商品项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拖鞋”,申报为无品牌,申报货值为135900元,涉嫌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C2025-199513)。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E MONSTERS 春天野在家-搪胶毛绒公仔”著作权(海关总署备案号:C2025-199513)。

  经清点,实际使用“THE MONSTERS 春天野在家-搪胶毛绒公仔”的鞋子有1040双,货值312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鞋子上印有的“THE MONSTERS 春天野在家-搪胶毛绒公仔”标识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E MONSTERS 春天野在家-搪胶毛绒公仔”著作权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C2025-199513),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著作权的“THE MONSTERS 春天野在家-搪胶毛绒公仔”(备案号:C2025-199513)鞋子1040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1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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