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3.12广州环唯报关有限公司出口拖鞋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腊关知处字〔2026〕0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4月03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环唯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12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磨憨中劲货场出口查验区对广州环唯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1220260000013313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印有“NIKE”商标标识的拖鞋186双,申报货值744元;印有“Labubu ”著作权标识的拖鞋1610双,申报货值6440元,上述货物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9-72254)和“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海关总署备案号:C2026-215785)。经权利人确认,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已侵犯了“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经清点,实际使用“NIKE”商标的拖鞋有186双,货值744元、使用“Labubu ”著作权的拖鞋1610双,货值644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拖鞋上印有的“NIKE”商标标识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NIKE”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9-72254),印有“Labubu ”字样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样式相同,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NIKE”商标专用权的拖鞋186双,侵犯“Labubu ”著作权的拖鞋1610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6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