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03.14海口钧朗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眼镜盒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腊关知处字〔2026〕0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4月03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口钧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14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中汇国际商贸物流中心一般贸易出口查验区对海口钧朗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1220260000013648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眼镜盒”商品项涉嫌侵权,申报品名为“眼镜盒”,申报品牌为“PRADA”商标标识的眼镜盒400个,申报货值800元;申报品牌为“MIU MIU”商标标识的眼镜盒300个,申报货值600元;申报品牌为“CHANEL”的眼镜盒200个,申报货值400元,以上共计查获涉嫌侵权眼镜盒900个,申报货值为1800元,涉嫌侵犯“普拉达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0245、T2022-127633、T2017-60293)。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侵犯“普拉达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经清点,实际侵权“PRADA”商标标识的眼镜盒400个,申报货值800元;侵权“MIU MIU”商标标识的眼镜盒300个,申报货值600元;侵权“CHANEL”的眼镜盒200个,申报货值40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眼镜盒上印有的“PRADA”、“MIU MIU”商标标识与“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标识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0245、T2022-127633),印有的“CHANEL”商标标识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标识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7-60293),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眼镜盒9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