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6〕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圆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PQHA0N。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4号楼4层B区28号工位。

  当事人于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过程中,作为收发货人、申报企业4次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方式出口管制货物。

  (一)2025年10月7日,当事人申报的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1000018)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碳纤维1件、重量59.65千克,实际货物经鉴定为人造石墨制品1箱、重量59.65千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违法经营额157元。

  (二)2025年9月12日,当事人申报的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910018)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晶托2件、重量2.85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为人造石墨制品2件、重量2.85千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违法经营额1200元。

  (三)2025年9月12日和9月16日,当事人申报的2票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910019、TEPTTP250920019)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模具4件、重量20.6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货物为人造石墨制品4件、重量20.6千克;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模具4件、重量20.8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为人造石墨制品4件、重量20.8千克,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违法经营额4456元。

  (四)2025年8月5日,当事人申报的一票跨境电商9610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740018)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铁片50件,重量0.5千克,经鉴定实际货物为疑似钕铁硼磁铁44片、重量0.5千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905.a类金属镝产品,违法经营额50元。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货物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货物出口两用物项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公司情况说明、平潭宸光公司授权委托人笔录,鉴定报告、海关移交材料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石墨、磁铁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出口石墨、磁铁品名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0.5863万元,当事人认错认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科处罚款一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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