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海关关于福建省维德万森家居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关缉违字〔20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关缉违字〔2026〕1号

  当事人:福建省维德万森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阳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YJFLL12。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58号(木材加工区内)。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6年01月23日,向莆田海关申报编号为350620260066500056的出口报关单,申报品名为“拼接护墙板”,申报商品编码为44189900,数量17.472立方米、金额44496.64美元(人民币值314026.14元),出口退税率13%;海关经现场查验发现与申报不符,海关依据货物的报验状态及当事人提供的说明作出认定,该批货物实际品名为“拼接用护墙板”,应归入税则号列4409.299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实际品名和商品归类的认定亦无异议。该票报关单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存在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当事人的申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案件线索移交情况说明、归类指导意见书、单证审核作业系统截图、报关单、检查记录单、商品报验状态图片、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合同、发票、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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