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87号
当事人:重庆绛姗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 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K53F3X4R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龙睛路9号1幢12-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1月 3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崇晟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 方式申报出口圆管一批货物,报关单号: 371120260000055998。商品项1申报品名:圆管,申报规 格:0|0|规格: 外径20MM等、壁厚0.5MM等|用途:建筑用|材 质:铁制|种类:焊接管|加工方法:纵向焊|截面形状:圆形,申报 商编: 7306309000,申报数量:207040千克,申报金额: 62112美元。经查验, 商品项1包含13MM圆管18040千克 (规格与出口许可证相符),16MM圆管142990千克、 18MM圆管150千克和19MM圆管27450千克规格与出口许可 证不符。另有10MM圆管1570千克(商编7306301100)、 6MM扁管5930千克(商编7304900000)、10MM扁管 5370千克(商编7304900000)、15MM扁管5540千克(商编 7304900000)未申报,上述未申报货物均需提交出口许可 证。上述货物的货值合计人民币396900元。当事人上述行 为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委托书、海 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发票、装箱清单、合同、营 业执照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 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提交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 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 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行为符合 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