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132号
当事人:上海协通永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世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7ATYGH01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71号28幢9层908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修理物品项下男式T恤18647件,申报商品编号为6109100021,申报价格为C&F86281.45美元,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31000188704。当事人于同年8月30日向海关办理了进出口货物税款担保。
经查,上述货物保证金延期3次,于2025年8月9日到期,当事人未办结相关海关手续。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20097.7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暂时进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H2018-海关税款担保管理应用系统截图、国内维修协议、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