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知违字〔2026〕006号
当事人:百佳(福建)内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27916810N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
住址/地址:晋江市深沪镇狮峰工业区
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百佳(福建)内衣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国贸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女式内裤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71720260000013984,其对应一线报关单号为371720260000014085。第02项货物申报品名:女式内裤,申报商品编码:6108210000,申报数量:362328件,申报金额:144931.2美元。经查验,第02项货物中有1000件女式内裤带有“白雪公主图形”标识。经联系“白雪公主图形”(备案号T2020-89896)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其认为上述1000件带有“白雪公主图形”标识的女式内裤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1000件女式内裤上使用的“白雪公主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申请保护的“白雪公主图形”标识商标相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1000件带有“白雪公主图形”标识的女式内裤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的事实,侵权货物价值为4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23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违法记录等材料为证。
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货物价值8%的罚款,即人民币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