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725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盈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CFBPM00P

  法定代表人:王行行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汇港路5998712-1

  2025919日,义乌市盈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T恤、内裤、地垫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361810)。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商标的T830件,价值人民币7470元、“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T2660件,价值人民币23940元、“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男裤2060件,价值人民币16480元、“CHANEL”商标的甲片70盒,价值人民币210元、“FENDI及图形商标的甲片110盒,价值人民币330元、“GUCCI”商标的甲片230盒,价值人民币690元、“LULULEMON”商标的T450件,价值人民币4050元、“LV(图形)商标的甲片280盒,价值人民币840元、“NIKE”商标的男裤3280件,价值人民币26240元、“PUMA及图形商标的T750件,价值人民币6750元、“PUMA及图形商标的男裤900件,价值人民币7200元、“THE MONSTERS经典系列-LABUBU手偶公仔标识的T460件,价值人民币4140元、“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的男裤880件,价值人民币7040元、布丁狗(Pompompurin)”标识的甲片135包,价值人民币405元、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男裤880件,价值人民币7040元、凯蒂猫(Hello Kitty)”标识的甲片135包,价值人民币405元、酷洛米(kuromi)”标识的甲片135包,价值人民币405元、美乐蒂(My Melody)”标识的甲片135包,价值人民币405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T3030件,价值人民币27270元、帕恰狗(Pochacco)”标识的甲片135包,价值人民币405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41715。经联系,安德阿镆有限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三丽鸥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三斜杠(图形)“CHANEL”“FENDI及图形“GUCCI”“LULULEMON”“LV(图形)“NIKE”“PUMA及图形“THE MONSTERS经典系列-LABUBU手偶公仔“UNDER ARMOUR及图形布丁狗(Pompompurin)”飞人乔丹图形凯蒂猫(Hello Kitty)”酷洛米(kuromi)”美乐蒂(My Melody)”耐克钩图形帕恰狗(Pochacco)”(海关备案号:T2025-188123T2020-97696T2023-153996T2016-52267T2019-84642T2022-137229T2022-132877T2018-69375T2021-108128C2025-206196T2025-190654C2025-203369T2023-146429C2025-203371C2025-203370C2025-203373T2019-72254C2025-203368)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T恤、男裤、甲片上使用的“adidas三斜杠(图形)“CHANEL”“FENDI及图形“GUCCI”“LULULEMON”“LV(图形)“NIKE”“PUMA及图形“UNDER ARMOUR及图形飞人乔丹图形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甲片上使用的“THE MONSTERS经典系列-LABUBU手偶公仔布丁狗(Pompompurin)”凯蒂猫(Hello Kitty)”酷洛米(kuromi)”美乐蒂(My Melody)”帕恰狗(Pochacco)”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商标的T830件、“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T2660件、“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男裤2060件、“CHANEL”商标的甲片70盒、“FENDI及图形商标的甲片110盒、“GUCCI”商标的甲片230盒、“LULULEMON”商标的T450件、“LV(图形)商标的甲片280盒、“NIKE”商标的男裤3280件、“PUMA及图形商标的T750件、“PUMA及图形商标的男裤900件、“THE MONSTERS经典系列-LABUBU手偶公仔标识的T460件、“UNDER ARMOUR及图形商标的男裤880件、布丁狗(Pompompurin)”标识的甲片135包、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男裤880件、凯蒂猫(Hello Kitty)”标识的甲片135包、酷洛米(kuromi)”标识的甲片135包、美乐蒂(My Melody)”标识的甲片135包、耐克钩图形商标的T3030件、帕恰狗(Pochacco)”标识的甲片135包),并处罚款人民币7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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