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查字〔2026〕49号

  当事人:宁波万邦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13317307N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布政东路30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26日,当事人委托他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60000289253,申报货物共28项,申报品名为帐篷等。经海关查验并经认定,发现该报关单项下实际为不锈钢管(直管)、不锈钢管(弯管)等29项货物,其中不锈钢管(直管)、不锈钢管(弯管)均应归入商品编号7304419000项下,数量分别为417千克、64千克,均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价值计人民币0.24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扣留决定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采购资料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不锈钢管(直管)417千克、不锈钢管(弯管)64千克。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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