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6〕69号
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1L50F05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6日,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台湾地区,订单编号:LP00716696656243,清单编号:37112025E061859901,物流运单编号:801703571886,申报品名为“配件”。经核实,该票出口的锗镜片货物实际为金属锗镜片,成分为锗单质单晶,纯度99.9%,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中3C002.a管制项下金属锗,当事人未办理上述金属锗的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上述金属锗镜片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50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违法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系违规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人查问笔录,厦门飞迅驰供应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淘宝商家情况说明,调取淘宝订单信息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违法出口两用物项金属锗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