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17号
当事人:厦门尚达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2831L
地 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20号一、二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稽查,2022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期间,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存在溢缺仓情事,溢仓折(实际库存比理论库存多)金额35436.43美元,缺仓(实际库存比理论库存少)折金额34809.37美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违法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60.81万元。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溢缺仓料件完税价格人民币498842.6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9288.2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手册备案清单、稽查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