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崎关缉违字〔2026〕5号
当事人:厦门升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灿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9685U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38号第四、五层、六层、梯 间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7日,我关对当事人进口保税货物进行稽 查,经查:当事人进口聚苯硫醚、弹片素材、支持片素材等37项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加工等业务,上述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经海关计核,上述37项保税货物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5.639532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稽查结论、查获经过、报关单、保税货物库存料件盘点表、生产投料单、料件验收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 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