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莘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金钢粉)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84

当事人:厦门莘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惠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A0B355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4431单元B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122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励行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合金钢粉823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7205210000,申报总价946.45美元,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90121。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为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204210090,与当事人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检测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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