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对宁波逐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莲关处罚决字〔2026〕143号 | |
2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宁波逐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海关代码 | 91330206MABY25PP6A | |
4 | 法定代表人 | 程 超 | |
5 |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 莲塘海关 | |
6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05月14日 | |
7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持311120261119983488号报关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NAVGE洗鼻器等货物一批,捆绑 1906044365821号载货清单由粤ZDU66港车承运从莲塘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商品项1 NAVGE洗鼻器,申报商品编码为8509809000,实际应为:9019209000;申报规格型号为 4|3|清洁鼻腔|0.64KG|1.8W|NAVAGE|SOLO,实际规格型号为:4|3|清洁鼻腔|通过负压吸力原理,将生理盐水或专用洗鼻液送入鼻腔,有效清洁鼻腔|NAVAGE牌|型号:SDG-2|无医疗器械注册编号。该货物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4- 07-01中列明的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货物属性未申报医疗器械,货物价值人民币60.3233万元。当事人进口医疗器械未向海关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及《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未见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因违反同一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 |
8 | 执法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6.3340万元。 | |
10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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