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12.13”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伪报品名走私槟榔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查字〔2026〕18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5月13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XT。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1日,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从越南老街经中国河口口岸进口食用槟榔果,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向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供虚假的合同等报关随附材料,将食用槟榔果伪报品名为干槟榔籽向河口海关申报(重量22021.9千克,件数631件),该批食用槟榔果计税价格为47.223517万元,应纳税款为9.39748万,已缴纳税款为5.846815万元,偷逃税款3.550665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明知食用槟榔果不准入,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将食用槟榔果伪报品名为槟榔籽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走私入境的22021.9千克槟榔果;
2.对楚雄彝发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